“微博骂河南人”被诉具有样本价值
日前,郑州市民井长水起诉“非著名主持人”胡伟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已被法院受理。
“河南人是骗子”,类似的极端地域歧视“标签”时有所见,且流传甚广,贻害不浅,但因为地域歧视性言论被诉至法庭的,尚属罕见。
“非著名主持人”胡伟,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中频频借助王宝强离婚等热点事件,无端对河南人反复多次的语言攻击、辱骂、讽刺,伤害了河南人的感情,且在网络传播和名人效应的叠加下,极易对在河南生活、工作人群的名誉、人格尊严都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良好评价及基于人格尊严而享有的权利,依法受保护。井长水以“公益诉讼”的形式起诉,要求被告删除、停止发表相关侮辱河南人的言论,在国家及河南省主流媒体公开向河南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对地域歧视说“不”,意味着地域歧视也会激起公愤,今后再不可任性而为,而该诉讼被法院依法立案受理,进入民事审判程序,则意味着法律对地域歧视作出了有力回应,地域歧视也会构成违法,可能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就此而言,“微博骂河南人”被诉,无疑具有鲜活的样本价值和示范意义,不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云亦云、以讹传讹,或站在道德高地对特定区域、人群进行地域性攻击、歧视的,也将触碰法律的红线,并承担法律责任,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这对被告来说,是咎由自取,足以为戒。而对习惯于地域歧视,觉得地域歧视毫无所谓,或对地域歧视长期“集体无意识”的人们来说,也具有生动的警示教育意义。
本案之所以具有样本价值,就在于以“公益诉讼”对地域歧视说“不”,而这也是得以司法立案的原因。因为被告所攻击歧视的是作为整体的河南地域、河南人群,损害的是河南的地方形象和河南人民的整体名誉,而非损害特定的个人权益。原告作为河南人民的一员,以公益诉讼的形式起诉,符合诉讼主体的资格条件,也是有责任担当的体现,诉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原告仅以个人名义起诉,可能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也就可能不予立案受理。否则,一旦群起效仿,那会造成诉讼体系的混乱,而不仅仅是“诉讼”爆炸,法院和被告都不堪应付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以“公益诉讼”的形式对地域歧视说“不”,希望对被告的名誉侵权行为予以惩戒,以维护全体河南人的声誉,“并借此对其他类似的地域歧视和偏见予以纠正和警示。”这让本次诉讼的公益价值得以彰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美中不足的是,尽管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位于“微博骂河南人”名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属于民诉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地”,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但金水区法院也属于河南省地域,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由其受理本案诉讼,可能不利于司法“中立”形象的体现,而如果改由河南省以外的法院,比如“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许更完美,也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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