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男)与李某2006年结婚,第二年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2007年8月,在征得妻子的同意后,张某和3个朋友到南京合伙开了一家经营英语学习软件的公司,4个合伙人每人投资10万元。
没想到,2013年张某与李某发生了感情危机,此时正是他们婚姻的七年之痒时期。二人最终决定离婚。离婚协议书作了如下约定:各种家具、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前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到26岁止。
此外,张某另立字据:“暂欠李某10万元整,于2014年5月前付清。”随后,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转眼两年过去了,张某的公司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有一个人愿出资100万元购买张某的全部股份。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张某转让了股份。
在丹阳的李某听说此事后将张某告到法院,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为由,请求确认张某转让股份所得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予以分割。
张某则认为,当初答应另给李某10万元就是对股权本金的处理,股金增值部分她无权分割。
【评析】
主张对方欺诈,得有充分证据,经法院审理,李某无权分割100万元股权转让金。
首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李某在签订协议时就明知丈夫在公司投资10万元一事,但对此事实未提出异议。如果李某认为丈夫有隐瞒投资的行为,必须举证。
其次,张某主张另外给付李某10万元就是对于股权本金的处理,李某若否认,必须有令人信服的说法。
第三,双方所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的约定,其他财产”就应该包括张某投入公司的10万元股金。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已处理完毕,并无遗漏,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的问题。
【法官提醒】
虽然法律规定,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可以以对方欺诈为由对离婚协议反悔,但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
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双方在订立协议时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法院在认定协议效力时会考虑这些因素,除非当事人有确切地证据证明对方欺诈。
离婚协议中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极易引起争议并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等等的表述比较多。
正常情况下,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协议,是建立在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
如果一方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诉讼索要,但根据这一条,就极有可能丧失胜诉的机会。
因此该条风险性极大,当事人应慎重对待,尽可能将协议涉及财产事项内容列清楚,还可注明“本协议之外,一方如有隐匿财产行为,一经发现,该财产全部归对方”之类的约束性条款。
(民一 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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