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新闻网报道 据镇江检察在线,近日,由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丹阳市委原常委、丹阳市界牌镇原党委书记、丹阳市界牌宏森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东良(副处级)挪用公款案,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王东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件详情】
2010年3月至2012年7月间,王东良利用担任丹阳市界牌镇党委书记、丹阳市界牌镇宏森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界牌镇投资国有全资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挪用公款人民币1.2亿元进行营利活动及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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