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狗与故意杀人,划不上等号。然而,日前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子:有人杀了一只狗,最后被判犯故意杀人罪。
原因是,该被告人杨某将狗杀害分尸,并留下字条以死亡威胁受害人吴某,而且事后还多次短信威胁对方。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人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
杀了一条狗,被判“故意杀人”,引起了网上热议,有人替杨某鸣冤叫屈,有人直指法院判决“思想犯”。
杀狗与杀人当然不能划等号,但也不是遥不可及,当杀狗演变成杀人的前奏,成为杀人犯罪预备工作的一部分时,性质就发生了逆转,将按故意杀人定罪量刑。
公众需要厘清的误区是,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未必要直接发生攻击、杀害他人的行为,更不是必须要有杀人致伤、致死的结果发生。
法律上,并没有“思想犯”,但犯罪可以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完成一定客观危害行为,就能构成犯罪的犯罪行为,如非法侵入住宅罪,只要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即可定罪,并不以实际危害结果为要件。结果犯则是指,不仅要有客观危害行为,还要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杀人罪也是一种行为犯,并不以危害结果发生为犯罪要件。行为犯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预备之分,如上述判例中杨某的一系列行为,伤害了他人法益,属于犯罪预备。因为其杀狗后,不但将狗头和躯干放置在被害人的床上,并留下“你跟狗一样”的“死亡字条”威胁受害人,事后还多次拿死狗作比,发“死亡短信”威胁对方,让吴某造成心理阴影。
杨某怀疑吴某与其同居女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怀恨在心,想找机会对吴某“下手”。虽然杨某刚开始是因为被狗咬了一口而杀狗出气,但事后将死狗作为道具,不断向吴某发出“死亡威胁令”,暴露出准备杀人的犯罪动机,这也有杨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的认罪供述“自己因感情纠纷准备杀死吴某再自杀”为证。
所以法院审理认为,多项证据足以证实杨某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拘役5个月。
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生命的无畏,让杨某此前并没有意识到其犯罪性质的严重性,法院的有罪判决给了他一个深刻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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