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面对法院的宣判,丹北镇埤城27岁男子吴某后悔不已。原来,吴某醉酒后,驾驶朋友的轿车在镇江新区引发交通事故,自己受伤住院费用不算,还花去轿车修理费用4万余元,同时,他还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
今年1月1日晚上9点左右,吴某和朋友王某、倪某等人在埤城某超市门口吃晚饭,期间吴某喝了大量的黄酒。饭后,他驾驶朋友刚买一年多的雪佛兰轿车,沿33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到241省道路口东侧时,因车速太快与一辆同向行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追尾相撞。事故导致吴某受伤,轿车起火。幸好货车司机及时拿出灭火器扑救,将损失降到了最低。
经酒精检测,吴某血液中乙醇浓度高达243.5mg/100mL,超过了醉酒标准的3倍多,属于醉酒驾驶。镇江新区交警大队3月31日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吴某刑事立案,4月8日对吴某刑事拘留,4月11日对吴某取保候审。期间,吴某花4万余元将事故车进行了修复。
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吴某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他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鉴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国禹 张伟)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