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下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二审案件,引发各方热议———丹阳年近九旬的农村老太太领了6年的低保突然被取消,原因是孙子有钱。
最低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救助范畴,是社会保障的最低目标和“最后一道防线”。与下岗生活费、最低工资一起,构成我国三大重点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重要的惠民政策,为让有限的财政资金广泛、公平地惠泽适合对象,低保待遇不能搞“终身制”,要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退。
低保对象是指因患病、残疾、失业、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作为三位“有钱的孙子”,其对奶奶(上诉人)的赡养费用,应否构成上诉人的家庭收入。如果构成,则低保待遇理应取消,反之则应继续维持。
从社会救助保障的性质看,低保金发放应该追求公益性、普惠性、公平性的最大化,公民、家庭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等义务也不能推给国家和社会。赡养费收入不同于抚恤金、荣誉奖金等,一般不能与低保金兼而得享。就此而言,民政部门按照《镇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将赡养费计入上诉人家庭收入,进而停发其低保金,有一定依据和合理性。
但当事双方争议远非止于此。上诉人代理人除了否认是共同生活、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还对民政部门的调查收入程序、停发低保金的法律依据及通知程序等方面提出诸多质疑,认为行政行为无论从程序上、适用法律、事实认定上均存在错误,侵犯上诉人知情权、救济权等,不符合依法行政,并认为不能因为子孙的民事赡养义务就豁免被上诉人的行政给付义务。
在二审终审宣判的法槌敲响之前,我们应该保持一定克制,耐心等待结果,这是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需要,也是应有的法治意识。同时,对“低保老太的孙子是百万年收入的律师”“孙子有钱低保被停”既不能放大其眼球效应,引起公众不必要的围观吐槽,社会舆论也不应过度渲染解读,比如站在道德高地,妄自揣测、质疑或指责当事人有钱不尽赡养义务,有钱还要贪占国家的小便宜,等等。这是必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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