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两份工,权益会缩水吗?

核心提示: 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又同时与另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算不算双重劳动关系?白天在一家企业工作,晚上兼职,算不算双重劳动关系?

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又同时与另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算不算双重劳动关系?白天在一家企业工作,晚上兼职,算不算双重劳动关系?待岗期间,与另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算不算双重劳动关系?近日,本报信访室接到多起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读者咨询,为搞清症结所在,本刊特邀劳动法专家一同参与讨论。

专家们见仁见智的观点,只是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对双重劳动关系的界定、权利义务做出更清晰的规定。

【案例】2000年,沈先生从丹阳到上海打工,在一家公司做装卸工。虽然拿着最低工资,但是社保等待遇一个不落,老板、同事也都对他挺好,他干得很开心。这一干就是10年。他告诉家里人,“这个公司不仅老板对员工很好,同时,工作时间安排也很灵活。”他表示,自己这份工作由两个时间段组成,分别是:第一天白天的早上7点到晚上7点,以及第二天晚上的7点到第三天的早上7点。“相当于当中可以休息24小时,一个整天。”可随着儿子考上了大学,沈先生渐渐觉得工资不够自己补贴家中的开销了。就在这个时候,一名同事告诉了他一个赚钱的“秘方”:出去再找一份工作。“我同事在这家酒店做保安也有些时间了,碰巧那时和他一起搭班的人辞职不做了,就问我要不要一起,我就跟着他一起去做了。”2010年3月,沈先生在同事陪伴下,签下了他的第二份劳动合同。

一个人干两份活,怎么做?沈先生笑着表示,自己完全安排得过来,“我这两份工作首先离得都不是很远,骑个电瓶车10分钟左右就到了。其次,这两份工作的时间安排十分巧合。”他的一天从早上7点到公司那里做工头开始,到了晚上7点准时下班,骑电瓶车10分钟来到酒店,距离酒店晚上8点上班还有些时间,他便吃点晚饭开始晚上保安的工作,直到第二天早上8点下班回家,等到第二天晚上的7点再回装卸公司上班。由于在装卸公司做的是工头,在酒店做的是值夜班的保安,因此,他的这两份工作强度都不太大,自己都能对付过来。

沈先生以这样的模式在两家公司工作了6年。直到2016年的2月11日那天下午,正在家中休息的他接到短信通知,让他去酒店大厅里一同商量辞退补偿的事项,原来是酒店换老板了。“我过去时,大家都谈得差不多了,保安、清扫、客房等全部以两年折一个月的方式进行补偿。那个时候我也默认了这种方式。但是,一旁有人开玩笑说:‘沈师傅啊,你们两个人是有工作的人,还和我们抢什么呀!’谁知道,这句话就被老板听进去了。”沈先生表示,老板在知道沈先生白天另有工作后,便告诉他,只给他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就当作是补偿了。沈先生觉得老板这样做,明显是欺负他。

“老板又不是不知道我在外另有工作,当初和人事签了合同之后,酒店缴社保缴不进去,他们自然就知道了。这些年来,我有两份工作的事情彼此都心照不宣,现在以这个为由少给我补偿金,这不是故意为难我是什么?!”于是,他想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我也在网上找了许多资料,但是看来看去都没有我这样子的情况。”没有找到法律依据的他,最后因为街道总工会的介入,与酒店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拿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然而,他却依然想问个究竟: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律师分析】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的袁书珍律师指出,目前我国劳动法体系中没有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的只能是劳务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但是,从一些法律条款中依然可以窥见立法者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态度。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从这些条款中可以发现,法律对于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是持认可态度的,但同时也给予用人单位解除权。另外,在《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中又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种规定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是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

同时,司法解释中也能从旁印证这个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该司法解释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是持认可态度的。

(郑微 小许)

责任编辑:张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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