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好心扶人反被讹?法院还公道维权须谨慎

核心提示: 在这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记者,都能通过网络发布新闻,但无论什么时代,新闻一定要是真实的,否则就会自食其果。日前,丹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名誉案。

     

本报讯 在这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记者,都能通过网络发布新闻,但无论什么时代,新闻一定要是真实的,否则就会自食其果。日前,丹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名誉案。

2015年1月3日早晨,小伙子张某骑着摩托车去上班,在行驶过程中突然摔倒,与此同时,正在路边行走去上班的50岁高某也摔倒在地,张某被指撞倒了高某。张某当即陪高某医院检查,随即高某被留在医院住院观察。张某除了支付了挂号费,一直以自己无责拒绝支付医疗费。无奈之下,高某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收到传票后,张某很是不服,认为高某是讹诈,于是在网上发帖,称“好心扶人反被讹”,认为自己当时与高某没有身体接触,高某是自己摔倒,他是好心扶他上医院反被讹。每天各种做好事被讹的新闻是扑面而来,读者感觉深恶痛绝,对于张某的帖子当然给予“正义”的呼吁,甚至有人人肉出高某的姓名和单位,造成高某及家人备受指责,十分困扰。在就事故医疗费等提起诉讼的同时,高某也针对张某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经司法鉴定,张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确实与高某发生碰撞,且造成高某头部、下肢左外踝等摔伤。据此,法院认定,张某对该事故负有责任,应该予以赔偿。但在认定赔偿方面,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高某的工资足额发放,误工费不予支持,护理费标准也不尽合理,最终判令张某赔偿高某各项损失3600元。

作为案中案的另一案,张某辩称,该网帖并非他所发,拒绝承认侵犯名誉权。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帖确为张某所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采用网名直接说自己扶老人被讹,先后采用发帖跟帖的方式否定事故鉴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在网帖中采用大量鼓动性及情绪发泄性的言论,对高某一家身心造成极大压力和打击。据此,法院认定张某侵犯了高某的名誉权,并判令张某赔偿高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庭后,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的袁书珍律师介绍了网络侵犯名誉权的一些行为特征:第一,侵权言论的散播更具有广泛性。

这是由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通常情况下,上载到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一个人的侵权言论通过网络可以轻易地传到其他地区甚至是其他国家,与其他侵权方式相比网络侵权的可控性很小。第二,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更加难以估计。比起传统媒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使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更大,对于受害人来讲,所受到的伤害也就越大。虽然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只有几年的时间,但是非常迅速,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网络名誉侵权的危害性在影响面上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第三,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更加难以界定。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也可能还有网站的经营者,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有争议的。世界各国法律界都在积极立法,寻求完善的解决方式。在网络世界中,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作者,用户常常以个人电脑为屏障,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时由于网络上的信息量巨大,使得网站经营者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对自己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有效控制。在这样的前提下,网络名誉侵权就变得更加容易。

袁书珍同时指出,如今网络维权成了很多人选择维权的方式,在实践中也确实有效,但网络维权很容易造成侵权,而想要避免这一状况,一定要以证据说话,且不能隐瞒事件的真相。

(郑微 小许)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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