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四川省江安县一武校学生郭亮(化名)外出时,因阻止陌生男子骚扰一名女孩,而将男子打成重伤二级,郭亮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6个月、缓刑3年。因为获刑,郭亮想靠武艺从事体育竞技的梦想泡汤了,只能跟父亲在工地打零工。日前,郭亮将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希望当时他帮助过的那名女孩能够“站出来”,进而让法庭就这起案件“再审一次”。
郭亮“见义勇为反受刑”的网帖引起广泛关注和同情,并带来一些诸如“法律保护坏人”、司法不公的误读。客观上,郭亮将男子打成重伤,初衷确系见义勇为、打抱不平,但却是发生在男子已经停止对女孩骚扰,女孩已经受到保护安全无忧的情况下。这种“事后防卫”并不属于民法上的见义勇为,也不属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而是涉嫌故意伤害,这也是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原因。
郭亮是一名习武多年的武校学生,行侠仗义、打抱不平、除暴安良,可能是许多习武之人的“侠客梦”。郭亮挺身而出,指责制止他人的“性骚扰”行为,本身值得肯定,但遗憾的是,时间、方法、尺度都不对,错误的时间做出了错误的选择,超过了“制止犯罪行为”的必要限度,逾越了正当防卫的刑法边界,不但用一记势大力沉的“高鞭上头”将受害人打成重伤,也将自己打成了罪犯,改变了人生轨迹,亲手碾碎了自己的武术梦想。
武术格斗中,高鞭腿上头是一记“杀招”,打击力度非常强大,甚至达到数百公斤,往往一招制敌、KO对方,这对训练有素的专业搏击运动员来说,可能不会造成多大伤害,但对毫无抗击打训练基础和躲避技巧的普通受众来说,很可能就是一记“夺命杀招”,不可不慎。作为专业武术运动员,不可能不知道自己一拳一腿的分量,应该明知或预见到用高鞭腿打击普通人、打击人体脆弱的头部,其杀伤力和危害性有多大。对待肇事男子完全可用普通武术动作将其制服,不可随意“高鞭上头”。应该预知而未预知,而任性地使出高鞭腿,放任危害结果产生,或者过于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但实际未能避免。这也超越了正当防卫的边界,构成故意或过失犯罪。
正是基于对以上行为性质和危害结果的研判,法院才认定郭亮不是“见义勇为”,而是“以暴制暴”,导致新的犯罪行为,并鉴于郭亮系未成年人、犯罪起因、受害人已经部分获赔等情形,作出有期徒刑二年6个月、缓刑3年的减轻判决,可谓合情、合理、合法的人性化裁判。即便当事女孩能够“站出来”,也只能佐证郭亮见义勇为的初衷,但难以逆转郭亮后续行为的性质演变,更不能改变已然发生的严重后果。
“学拳宜以德为先”,武术的生命力在于技击,更在于武德,这是传统武术伦理。法治社会下,法律作为道德底线,更应为习武者所遵循。不论是见义勇为,还是行侠仗义,都要适度“勇为”,见义“智为”,见义勇为的“高鞭腿”不能想踢就踢,让轻微违法者、中止违法者承受重伤的严重后果,也不能以除暴安良、“快意恩仇”的侠义之名,无视道德与法律的规则,以“私刑”替代法律的审判。如果逾越道德和法律的边界,就背离了武者本义,也会让自己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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