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18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警力,在五一路古田路口严查非机动车闯机动车道,半个小时查处5人,其中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因未随身携带现金或银行卡,无法缴纳20元违规罚款,被罚抄20遍“非机动车严禁驶入机动车道,请自觉遵守文明交通行为”的交通警示标语。这样的执法被称体现了灵活性。
客观上,20元的“廉价”罚款,违法成本可能过低,一些非机动车驾驶者并不在意,只要发现现场没有交警执法,在侥幸心理下,就会为了“走捷径”而直闯机动车道,只要不被交警抓到现行,就是“赚到了”,从而让电动车等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绝,并导致险象环生,使得交通执法效果不佳。相较于此,“罚抄20遍交通标语”则不然,很有可能取得别样的“心理震慑”效果,让交通违法的惩戒效应更加“入脑入心”,从而以示警戒,防止再犯。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只是一种惩罚手段,并不是执法的目的。用执勤交警的话说,“如果抄写标语能够让当事人不再产生交通违法行为,也没什么不可以。”如此看来,“罚抄20遍交通标语”可谓行之有效的交通执法“创新”,值得肯定和点赞。
然而仔细想想,这样的执法创新也有法律“硬伤”等的短板不足,值得思考。
从法律角度看,公权力行使务须“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处罚法定”更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要求处罚实施的主体、权限、依据和程序必须同时合法。具体到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上,其处罚内容也务须“法定”,否则即属是法外施罚、违法处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违法的处罚,只有警告、罚款、拘留、吊销驾驶证等,却没有具结悔过,更没有“罚抄交通标语××遍”之类处罚。显然,超出法定范畴的处罚是于法无据的,也是没有效力的。
某种程度上,执勤交警别出心裁,让交通违法者罚抄20遍交通标语,陷入了执法“目的论”“效果论”的误区。目的的正当性、合法性不能无视或取代手段的正当性、合法性,实体上的公正或效果良好,也不能忽视、取代程序上的合法、公正。这是所有执法、司法行为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
诚然,罚教结合、教育预防也是行政处罚的要义,但教育应以尊重为前提,贵在相对人诚心思过悔改,不能强制其认错悔过。罚抄20遍交通标语,不抄不让走,虽然标语内容本身并无不当,很可能当事交警也并无恶意,乃至有“人性化”执法意味,但却很可能让相对人伤自尊,感觉“丢面子”、被羞辱强迫,多少含有对人格的强制、不尊重甚至侮辱成分,涉嫌侵权。
不当、不文明执法,均易引起相对人的不满抵触心理,难以达到预期的良好执法效果,还有可能因涉嫌侵权,而遭致投诉乃至行政诉讼,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让执法者被动、“尴尬”,这应当引起执法者的足够重视和思考,在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同时,也需更加注重执法的细节完善和艺术性把握,做到情、理、法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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