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房产还能要回吗?

法官:撤销赠与合同需有法定事由

核心提示: 2013年8月6日,老张某夫妇和儿子小张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产赠与小张某。同日,一家人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2015年7月13日,老张某骑电动车上街时,不慎撞到石墩摔伤,造成高位截肢和身体多处地方受伤,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十几万元。老张某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住院期间儿子并未尽赡养义务,如今他瘫痪在床,失去自理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儿子却不愿意变卖一套房子让他继续接受治疗,遂诉请法院撤销之前三人签订的《赠与合同》,确认原告对两套房产享有50%的产权。

【案情】

2013年8月6日,老张某夫妇和儿子小张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产赠与小张某。同日,一家人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2015年7月13日,老张某骑电动车上街时,不慎撞到石墩摔伤,造成高位截肢和身体多处地方受伤,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十几万元。老张某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住院期间儿子并未尽赡养义务,如今他瘫痪在床,失去自理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儿子却不愿意变卖一套房子让他继续接受治疗,遂诉请法院撤销之前三人签订的《赠与合同》,确认原告对两套房产享有50%的产权。

面对父亲的起诉,小张某辩称,父母当时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将两套房产赠与他,并进行了公正,根据相关法律,赠与行为已生效,父亲不能撤销已公正的《赠与合同》。其次,两套房产中,也有母亲的财产,父亲无权主张母亲的财产处分权。而且在父亲受伤住院期间,他为父亲雇佣了护工,自父亲遭遇意外伤害之日起,他共支付25000余元的护工费及生活费,已尽到赡养义务。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遂驳回原告诉求,赠与行为有效。

【以案释法】

撤销赠与合同需有法定事由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如下: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小张某对老张某尽了赡养义务,并未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原告及第三人(老张某的妻子)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原告和第三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符合赠与的相关要件,应视为赠与,并且进行过公示,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有效。

(民一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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