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8月13日,李某和一帮同学去陈某家吃烧烤,后来大家说饮料不太符合口味,于是李某和陈某一同出去买饮料。陈某驾驶其母平时买菜用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带上李某,去找超市。途中,路遇一行人,陈某方向一歪,再加上刚下过雨,地面比较滑,摔倒在地,李某则被摔出几米远。李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因伤致十级伤残。
警方认为,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事故路段时,在雨天路滑情况下未降低车速保持安全通行,以致遇到突发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李某没有与该事故有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此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住院期间,陈某家人为李某垫付医疗费3万元,但因治疗费用高昂,双方因为赔偿问题产生分歧,李某将陈某及其父母一同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因为陈某未成年,判决其父母承担八成的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警方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妥,法院予以采信。根据案发的实情,可以认定双方属好意同乘,陈某作为车辆运行支配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综上,对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由陈某负担80%,李某自负20%为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陈某的父母作为陈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做好事也有注意义务,一旦同意别人搭乘,车主就负有安全注意、谨慎驾驶、将同乘人员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小许)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