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使得员工应聘受阻,员工一怒之下向劳动人事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得赔偿。
小孙2010年10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小孙觉得公司前景暗淡、工资偏低,拒绝续签。离开原公司后,小孙很快找到了一家心仪的公司。新公司向他发出录用通知,要求他携带原公司离职证明等材料于12月20日办理入职手续。小孙数次找到原公司,要求原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均被拒绝。因小孙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新公司为避免用工风险,决定不予录用。失望之下,小孙立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赔偿因拒绝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离职证明即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公司未及时为小孙出具离职证明,使其失去了工作机会,产生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最终,仲裁委裁决某公司为小孙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劳仲 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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