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老杨与妻子1979年登记结婚,因婚后无子女,老杨夫妇于1987年领养了女婴小杨,并将其抚养成人。小杨2010年大学毕业后,没有回丹阳工作,其与养父母分居两地,感情逐渐淡漠。自2014年以来,双方关系更是摩擦不断,特别是2015年1月,老杨工伤住院后,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小杨仅托养母带给老杨2000元,未到住处探望。老杨感觉寒心,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由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老杨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理由成立,判决收养关系解除。
法官庭后表示,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颁布施行。该法颁布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着大量的收养行为。实践中,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收养方与被收养方之间开始出现纠纷,这就涉及到先前的收养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目前,对于收养法颁布前的收养行为,即便未办理收养手续,若依照一定标准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仍将获得法律承认。法官提示,本案中老杨领养小杨的行为经过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认可,并将小杨抚养成人,二人在事实上以父女相称,原被告双方对收养关系均予以认可,故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应按照收养法进行处理。
(民一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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