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公布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例

法官提醒:劳动者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核心提示: 民以食为天,薪酬问题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事。近年来,丹阳法院对涉群体职工工资案件高度重视,受理此类案件后,立即会对被执行人资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到期债券、法定代表人的行踪等进行全方位的查询,穷尽所有采取执行措施,同时,定期制定清理方案,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临近年关,我市重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也在加快。近日,法院将再次组织专项执行行动,并公布了近两年来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例。

民以食为天,薪酬问题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事。近年来,丹阳法院对涉群体职工工资案件高度重视,受理此类案件后,立即会对被执行人资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到期债券、法定代表人的行踪等进行全方位的查询,穷尽所有采取执行措施,同时,定期制定清理方案,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临近年关,我市重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也在加快。近日,法院将再次组织专项执行行动,并公布了近两年来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例。

1.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4月至10月,李某的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因资金困难,拖欠徐某、王某等38名职工工资48万余元,同年10月31日,李某采用手机关机、逃往外地藏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接到投诉,11月4日,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面简称人社局)责令李某于2014年11月7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李某在指令期限内仍未支付。

2014年11月11日,人社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经丹阳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5年1月30日李某被抓捕归案。归案后,李某如实陈述了拖欠工人工资后藏匿的事实,并在被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所欠的38名职工的全部工资。丹阳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2日向丹阳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公司未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被告人作为法人代表,采用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提起诉讼前已支付职工工资,积极预缴罚金保证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3万元;被告李某犯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00年4月,王某某出资成立了J公司,主要经营锯片、五金等加工业务,2010年8月,王某某又出资成立了C公司,主要经营灯具生产等业务。因两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至2014年5月,J公司欠陶某、牛某等106名职工工资97万余元,C公司欠尹某、王某等44名职工工资25万余元。王某某在预计两公司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转移了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物,并于2014年5月13日携家人逃匿。2014年5月16日,人社局责令该两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前支付各自拖欠的工人工资。因两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工资支付义务,2014年5月20日,人社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8月22日,王某某在广州被抓获。经与两公司全部职工协商一致,J公司和C公司在2014年9月24日、25日以85%的数额结付了所欠职工的工资。2015年7月27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单位及王某某在提起诉讼前已与职工达成支付协议并履行完毕,减轻了社会危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J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3万元;判C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1万元;判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3.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1月至12月间,四川人王某在丹阳皇塘经营一箱包厂期间,拖欠徐某、陈某等41名职工工资55万余元。2014年12月4日,王某采用销毁工资账单、更换联系电话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12月11日,人社局责令王某于2014年12月17日前支付所欠的职工工资,王某在指令期限内仍未支付所拖欠工资。经公安局网上追逃,王某于2015年5月19日被抓获归案。

2015年10月26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尚未追缴的职工工资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职工。

4.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年初,夏某租赁某公司场地组织40多名工人从事服装生产,因经营不善,夏某拖欠刘某、岳某等37名职工2014年5月至12月份工资共计33万余元。同年12月中旬,夏某为逃避支付职工工资,离开服装厂藏匿,并于12月18日将公司抵给了镇江某公司。2014年12月23日,人社局在夏某公司门口公开张贴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并拍照留证,责令该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该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夏某于2015年2月16日被抓获归案。

在法庭上,被告辩护人提出夏某未收到劳动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逃匿,致使劳动部门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劳动部门以在公司门口公开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的方式责令支付并拍照留证,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5.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冯某所经营的某镜片公司,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共计拖欠75名工人工资51万余元。冯某采取将工人放假、手机关机、逃往外地躲藏等手段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案发后,冯某的父亲与公司的职工达成协议,按全部工人工资71.6%的比例支付,全部职工表示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已与职工达成支付协议并履行完毕,减轻了社会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某镜片公司罚金3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冯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6.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4月至10月间,杨某经营的某针织服装厂经营不善,拖欠57名职工工资43万余元。2014年9月,客户黄某先后两次支付杨某货款共计25万元,但杨某未将该货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10月15日,杨某将厂里的生产设备抵押给贡某。2014年10月、11月间,杨某先后外出无法联系,逃避支付责任。案发后,杨某于2014年11月10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4年11月17日,杨某委托他人变卖设备和原材料,已支付全部工人72.79%的工资,并取得工人的谅解。

法院2015年6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杨某有自首情节,并与职工达成协议,职工表示不再追究责任,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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