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只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包工头之流才不敢胆大妄为,恶意拖欠工资才能从逐渐减少到最终退出历史舞台,这是社会发展、社会文明的必然。第二,用人单位和包工头之类的人,一定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最终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不仅身败名裂,而且人财两空。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部分”一词,属于法院判案的“酌情”范畴,但用人单位不能钻这个“空子”而对法律抱有侥幸心理,劳动者更不能因为这点“缝隙”而放弃依法维权的权利。当然,对于这个“缝隙”,一方面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避免法律寻租和权力寻租;另一方面,还应加大对法院判案的监督,杜绝法官徇情枉法、徇私枉法。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按时足额拿到血汗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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