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家住皇塘的荆某,在常州开了一家建材装潢店,高某是当地一个搞装修的包工头,经常在荆某的店里购买装修材料,两人成了朋友。出于对朋友的信任,高某来买材料都是先记账,一般两个月结一次。2015年1月初,高某对前几个月货款结算,并告诉荆某有一笔装修款要在春节后才能拿到,到时一并付清,荆某表示同意。高某当即在荆某的记账本注明:今欠荆某35000元。春节过后一个星期,高某很守信用地李拿来5000元,说剩下的钱过几天就付。荆某提议打张收条给他,他嫌麻烦,说条子多容易丢,就直接在记账本的欠条后添加了一句“还欠款30000元”。可这之后,高某不再来荆某店里,打电话也总是不接。眼看又一年春节就要到了,荆某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归还剩余30000元货款。
谁知,在法庭上高某辩称已经还了30000元,还剩5000元。荆某的律师在法庭上辩称,由于“还”是一个多音字,有(huan)的读音,表归还的意思;有(hai的以上,表仍然的意思。本案中,荆某和高某存在买卖关系,荆某提供装修材料给高某,高某定期结算货款。因此,在高某出具的欠条中,不管高某是还了30000也好,还是归还5000也罢,高某是负有还款的举证义务。如高某举证不能,便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如高某主张已经归还了30000元,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还款证明,如银行提款记录、转账记录等。借款纠纷也是一样,出借人只要在借出款项后,是否归还借款、归还多少借款都要有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合理得出两种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本案中,该“还欠款30000元”系高某书写,因此但该用词既可以理解成以归还30000元,又可以理解成还有30000元欠款时,应当作出不利于高某的解释,即高某仍然有30000元欠款未还。
法院经过调查案件事实,最终判决高某归还荆某30000元欠款,高某羞愧地低下了头。(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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