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上午,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的集市上,一名男子突然昏倒在路边。当地派出所民警和当地市民为这名叫杨祖映的男子提供了救助,并给他凑了路费回家。但此后,民警搜索相关信息却发现,杨祖映的名字出现在广东、河北等地的新闻中,且都发生昏倒街头的情况。此消息一出,有网友给该男子冠以“晕倒哥”的名号。曾在2013年救助过杨祖映的民警透露,当时杨祖映承认是假装昏倒,以获得同情和别人的捐助款。
“晕倒哥”辗转全国多地装晕,为获捐助乱编悲惨经历,利用他人的同情心不劳而获,这样的做法无疑是不道德的,同时也触犯法律。如果数额较低,警方可对其处以治安行政处罚,最高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如果获取金额累计3000元以上,则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如警官和律师所称,刑事追责面临调查取证的困难,“因为他昏倒的地方都是不固定的,流动性大,很难找到当时给他钱的人进行取证,而且取证成本也高”。但即便施以法律的严厉制裁,对于一个为了一二百元路费,不惜多次假装“晕倒”博取同情,而耻感丧失、内心道德也“跌落”的社会最底层人士而言,除了会起到一点惩罚、震慑的法律“杀威棒”作用,能否促其悔过自新、改头换面,则实难乐观。从而实现不了法律治理体系所预设的教育改造功能。
“晕倒哥”现象是对善良的愚弄欺骗,既让人心寒,也让人心酸,但除了道德舆论的谴责,和法律对恶的惩戒,相信社会的善行义举不会因为出了“晕倒哥”也一并“晕倒”,文明法治社会也有义务扶起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和“晕倒哥”们,当前比法律惩戒更重要的,是将“晕倒哥”们扶起来,为此尤需努力与扶起的,是社会经济水平、社会教育水平与社会救助机制的不断提高完善,是“晕倒哥”自身道德耻感的觉醒与唤起。而这些,绝非旦夕之功,更比法律追责的“取证难”更难,不但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发力,更需长久努力,通过整个社会经济、文明、教育、道德与法律水平等的有效发展提高,才能真正扶起经济上和心理上的“晕倒哥”们。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