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流动酒席上烫伤,谁该担责?
法院认定经营者组织者监护人均有责任
【案例】
2015年10月1日,我市某镇村民林某夫妇为庆祝乔迁新居在家宴请亲朋,由林某提供食材,由经营宴席的被告蔡某、饶某(二人长期从事厨师职业)负责提供桌椅并做好宴席,被告石某受被告蔡某、饶某雇请负责传菜。宴席举办者林某夫妇支付给被告蔡某、饶某的报酬为每桌200元,被告蔡某、饶某支付给被告石某的工资150元。被告石某在端汤上楼梯时,年仅4岁的原告宝宝从楼梯旁房间出来,与石某发生碰撞,导致热汤倾洒烫伤原告。
事后,小孩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烫伤(TB鄄SA4%,深二度)。因烫伤伤口过深,疤痕持续增生,后又至多家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6411.32元。经治疗,原告脸部伤情已恢复,颈部还有疤痕。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蔡某、饶某、石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万元。
围绕谁该为小孩烫伤埋单,各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蔡某、饶某作为餐饮经营者,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其工人石某在端汤时未注意观察过往儿童情况,三被告均应担责。被告蔡某、饶某认为自己系受林某夫妇雇佣,应当由雇主林某夫妇承担赔偿责任,而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担责,自己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蔡某、饶某雇请被告石某传菜,其致人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由作为雇主的蔡某、饶某承担赔偿责任,石某在致原告受伤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餐饮经营者蔡某、饶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原告监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宴席举办者林某夫妇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从本案发生的过程来看,其主要原因是餐饮经营者蔡某、饶某在承揽宴席中仍采用农村流动宴席惯用的托盘传菜,该传菜方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却未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被碰撞后热汤不倾洒或致伤他人;次要原因是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作为宴席的举办者林某夫妇选任不具备安全设备的蔡某、饶某承揽宴席制作,亦未对确保宴席安全作充分指示,在选任、指示上存在过失,亦应承担次要责任。(民一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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