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丹阳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建立丹阳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梯水量
以年度用水量作为计算周期,按家庭户籍人口4人为基本单位,设定三级水量阶梯:
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水量不超过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
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200立方米以上至290立方米(含290立方米);
第三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290立方米以上。
实际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可凭水费缴费通知单、户口簿原件到自来水经营企业申请,按各梯次每人每年增加用水量50立方米调整阶梯基本用水量。
二、阶梯水价
不调整第一阶梯基本水价,各阶梯的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分别为:
第一阶梯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别为3.00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3.70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5.90元/立方米。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机构),不实行阶梯式水价,水价标准执行第一阶梯与第二阶梯的平均价格,即3.35元/立方米。
三、提高低收入群体优惠标准
为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对特困家庭和低保户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并提高优惠标准,由原来的每月每户按实际用水量最高减免5立方米提高到8立方米自来水,实行年度结算,凭证办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第二次抄见量执行。
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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