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无处不在擦亮眼睛保障权利

核心提示: 错把钱打入他人账户,还能要回来吗?没有凭证的借款法院是否认可?网络购物商家标错价格能反悔吗……今年以来,丹阳法院审理的民商事典型案例,很多都是群众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错把钱打入他人账户,还能要回来吗?没有凭证的借款法院是否认可?网络购物商家标错价格能反悔吗……今年以来,丹阳法院审理的民商事典型案例,很多都是群众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网店应对所发信息负责

【案情简介】2015年5月1日,市民张某在天猫商城一家电器网店以每台319元的价格购买3台液晶电视机,在线支付货款957元(含运费0元)。付款后网页提示“预计5月6日送达”。但次日张某却被网店告知“如需配送请补邮费8640元”。协商不成,张某将网店告上法院。

法庭上,从广东赶来的网店老板辩称,其在网上对销售商品详细介绍,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吸引消费者,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不成立。即便合同成立,被告由于疏忽大意,将原本售价为3199元的商品误标为319元,原告利用被告的疏忽大意大量恶意购买,双方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网上发布的商品信息明晰地记载了商品的名称、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等,符合合同要约的全部特征,并非产品的宣传方式或者要约邀请,原告按照网上设定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并完成订购、付款,构成对网店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交付液晶电视机3台。

【法官点评】电子交易应以维护交易效率、交易安全作为价值取向,如此有利于经营者秉承谨慎、诚信的经营理念,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如果赋予经营者以显失公平等事由撤销合同,将危害交易安全与稳定,最终损害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

借款没凭证法院不认可

【案情简介】2015年1月,市民王某、汪某向曹某出具一份借条:今借到曹某120万元,月息二分四厘。陈某某为担保人。同年2月,王某、汪某在借条上备注:又借曹某某55万元,总计175万元,期限4个月。

7月5日,曹某以未予清偿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汪某共同偿还借款175万元,利息16.8万元,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第一笔120万元借款中,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汇入王某账户90万元,应予以认定;20万元款项经汪某同意借给案外人胡某某,原告可另行主张;剩余10万元,原告称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交付的事实,故不予认定。第二笔55万元借款中,原告称给付汪某现金35万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付现金,故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然而在多元利益驱动下,“斩头息”复息”高息”等情形非常普遍,民间借贷形式多样化、运行不规范等特征,导致法院审理“现金交付”借贷案件时困难重重。为避免虚假诉讼,法院着重从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支付能力、支付方式、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存在,避免仅凭当事人陈述或部分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法官提醒公民在实施借贷行为时应提高风险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审慎而为,避免无谓纷争。

同居分手彩礼酌情返还汇

【案情简介】原告周某诉称,其与孙某确定婚约关系后,先后两次给付孙某母亲即被告于某某彩礼款共计8万元。2014年农历正月,周某和孙某举行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没有婚育子女。

现孙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因退还彩礼产生分歧,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退还彩礼款8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被告借婚约收受的钱款应予以返还。考虑到周某与孙某已共同生活一年多,未办理结婚登记及未生育子女的实际情况,被告应酌情部分返还原告彩礼。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法官点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相关司法政策明确,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错款分毫不差要回来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以汇款时错将10万元款项汇至被告张某账户为由,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返还这笔款项。

黄某诉称,其与张某有生意往来,2015年8月4日,因财务操作失误,错将汇给另外一客户的10万元款项汇给了张某。这之后,无法联系到张某。

被告张某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提出相反抗辩意见,且原告保证其提交的证据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有损第三人利益情形的情况下,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

【法官点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张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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