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夫妻双方离婚时书面协议约定房屋赠与,过后一方能否反悔?撤销协议中的赠与需要什么条件?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支持了原告撤销赠与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丈夫肖某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小。今年2月,刘某与肖某因性格不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肖某生活,同时,刘某将与肖某共同所有的两套房产份额归儿子所有,刘某具有居住权。虽然白纸黑字的协议写得清清楚楚,但今年9月,肖某将房产的门锁更换,并找茬殴打刘某并将其赶出家门,使刘某失去居住权。
这时,刘某了解到两套房产尚未过户给小小,于是刘某将小小告上法庭,主张撤销对儿子的房产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将自己在上述房产占有份额约定归其儿子所有的行为属赠与行为。
因刘某与肖某产生矛盾,情势发生变更,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主张撤销赠与。因该两处房产尚未过户到小小名下,应为权利尚未转移给小小,现原告请求撤销其对两房产享有的产权赠与小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刘某的撤销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对刘某与肖某在离婚协议约定刘某在涉案两处房产的产权享有的份额归其儿子小小所有的协议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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