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胳膊三度骨折雇主逃脱不了仍应担责

核心提示: 都说祸不单行,这话用在郑先生身上一点也不为过,为了他那条三度骨折的手臂,近日他只得将原雇主告上法庭。

         

本报讯 都说祸不单行,这话用在郑先生身上一点也不为过,为了他那条三度骨折的手臂,近日他只得将原雇主告上法庭。

自2012年10月起,丹阳人郑先生就在镇江一建筑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13年4月27日,郑先生在一施工现场拆简易房时,房屋檩子断裂,其从房顶摔到地上,致其右肱骨骨干骨折。

公司为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没想到,事隔两月,也就是同年6月30日,在家休养的郑先生因走路不慎再次摔伤右上臂,造成右肱骨干再次骨折,此次公司仅为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200元。伤愈后,郑先生又回公司上班,可是,三个月后,其因工伤摔断了的胳膊因没好利索又不慎磕坏,磕坏伤愈后发现竟是畸形愈合,只好砸断了重接。

郑先生第三次住进了医院,做了截骨矫形、髓内针固定术,共花去医疗费18000元。经法医鉴定,伤残程度IX级,丧失劳动能力20%。

由于与建筑公司就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郑先生遂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第一次住院期间的营养费,第二次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及第三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3万元。

庭审中,公司辩称,郑先生第二次断臂系自己走路不慎摔倒造成的,故不同意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工作中因房屋檩子断裂,致其右肱骨骨干骨折,系因工负伤。后郑某休养期间不慎再次摔伤右臂,造成右肱骨干再骨折,与其在工作中摔伤具有因果关系;而出现畸形愈合,亦与郑某自身不遵医嘱有一定关系,故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郑某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郑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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