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已成往事,别忘了还有孩子在期待你

核心提示: 如今离婚不再是洪水猛兽,放弃没有爱的婚姻也不再是丢人的事,人们议论的也只会是孩子的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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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离婚不再是洪水猛兽,放弃没有爱的婚姻也不再是丢人的事,人们议论的也只会是孩子的抚养问题。当夫妻双方婚姻结束,孩子往往会跟着父母其中一方生活,这就可能会遇到非抚养方探视子女遭到抚养方拒绝的情况,每年也会有许多这样的纠纷闹上法庭。然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非抚养方不探视孩子,这令孩子很受伤害。

那么当婚姻已成往事,孩子有权要求非抚养方家长来探视吗?

父母离异孩子随父生活4年周某与林某都是丹阳人,2006年两人结婚,并在2007年生育了女儿小周周。这本来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可周某与林某由于性格都很执拗,经常因为琐事而争吵,最终争吵激烈程度已经严重影响了双方各自的工作和生活,并影响了小周周的身心健康。2009年,周某意识到再这样吵下去,这个家就彻底毁了,于是到法院起诉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女儿小周周和父亲周某一起生活,母亲林某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并可以每两个星期探视女儿一次。

周某与林某离婚后,小周周跟随父亲生活了4年。2012年,周某的母亲病重,陆续住院治疗,花费人民币近15万元。

周某认为,自己已是负债累累,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无法尽全力对女儿进行照顾,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由小周周的母亲林某抚养。

经过法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从2013年1月起,小周周变更由母亲林某抚养,自2013年1月到女儿小周周成年独立生活为止,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自女儿读小学开始,其就读公立学校的学费由父母双方各承担50%,如果女儿住院,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父亲周某每两周可探望一次。更换抚养权父亲只探望过两次随着小周周抚养权的转让,再加上其上学以及生活的开支不断加大,林某觉得周某对女儿越来越不上心,怠于行使探望权,她屈指一算,自2013年到2015年的两年多来,周某只探望了小周周两次,一次是在医院商量是否为女儿的眼睛做激光手术,一次是陪女儿逛了2个小时书店。林某认为,孩子父亲周某的冷漠和疏远,不利于小周周的健康成长。2015年7月,林某以女儿小周周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周某每年都需增加支付抚养费,并且定期对小周周进行探视,充分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状况。

周某答辩称,探视权是自身的一项权利,不容孩子母亲指手画脚,他本来是想探望女儿的,但是双方经常因为探视产生更加激烈的矛盾,这样反而更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况且目前自己每月工资只有三千多元,还有身患重病的母亲需要赡养,每年都增加抚养费不符合自己的经济能力。

经办法官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向林某阐释了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说明目前只能对协助执行主体(阻挠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父亲或母亲)进行强制执行。同时,经办法官也对周某进行了教育,说明我国宪法、婚姻法都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都应当对孩子进行抚养和教育。抚养不是供养,对子女精神上的抚爱、关心也是抚养的应有之义,而离异父母非抚养方对子女的定期探望是抚养的一种重要形式。之后,林某撤回了要求周某定期探视的该项诉讼请求,周某也意识到自己做法欠缺,表示今后会尽最大努力做好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连线法官: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目前只能对阻挠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即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父亲或母亲进行强制执行。

为了让未成年人身体和精神都能够健康成长,法院从解决非抚养权人怠于履行探望权的情形出发,提出以下建议:一、离婚夫妻勿将未成年子女作为矛盾的又一交汇点,应当避免将双方婚姻家庭矛盾转嫁到子女身上。二、非抚养权人应该积极探望孩子,抚养权人应当为探望主动创造条件。离婚夫妻双方应当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出发点,摒弃离婚夫妻双方的恩怨。三、社会基层组织、儿童保护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心理辅导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应该对离异子女家庭多点关爱和帮助。只有第三方机构以公正、旁观者的立场看问题,才能更有利于解决离婚夫妻的双方矛盾,保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

“婚姻可以解体,血脉之情却是割舍不断的,离异的父母,别忘了你们的孩子在期待你!”承办法官最后说了这样至真至诚的话。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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