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心丈夫多次取走名下存款后起诉离婚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负心丈夫多次取走名下存款后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案情介绍】

肖肖和悠悠2005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还不错,为了挣更多的钱,经商定,2008肖肖去上海一亲戚家公司上班,月收入8000元,而悠悠则留在家中照顾双方父母和女儿。2015年春节过后,肖肖突然提出要和悠悠离婚,悠悠当然不肯,肖肖干脆向她挑明,说自己在外有别的女人了。这犹如晴天霹雳将悠悠打蒙了,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法院经查,双方结婚后,家中并未购置房产及其他贵重财产。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商定悠悠的工资(2000元)作为日常家庭开支,肖肖的收入(5000元)则作为家庭储蓄。经过查证,肖肖名下的多个账户上仅留有26.95元,但从2014年5月起至2015年2月,肖肖曾先后从多家银行提出存款共计21.2万元。在庭审中,法院要求肖肖说明这笔钱的去向,肖肖称这些款项都已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已经不存在了,悠悠认为他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财产。

【案情分析】

肖肖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合议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肖肖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肖肖2015年3月份起诉离婚,但从2014年5月便开始并多次提取存款,而不是在起诉离婚期间提取的,不能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况且所提存款全部用于平时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因生活开支繁琐性,故难以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及确认具体金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肖肖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肖肖在起诉离婚前期,多次取走名下存款共计21.2万元,并称该笔钱款均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然而,家庭日常生活支出10个月内花费21.2万元,显然不符常理,且肖肖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钱款的合理取向,因此应认定原告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最终合议庭采纳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肖肖在起诉离婚前10个月,多次提取银行存款合计21.2万元,等到存款已基本提出后,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显而易见是有计划有蓄谋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肖肖提取21.2万元存款后,声称该笔钱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已经全部花掉了。但是从常理角度讲,一个家庭在无购置汽车、房产等重大支出的情况下,10个月花费21.2万元,另加上被告10个月的收入2万元,合计23.2万元,显然是不正常的,因此可认定肖肖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案情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肖肖和悠悠离婚,双方共同财产30万元(包括肖肖提走的21.2万元)平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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