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丹阳法院召开了环境资源保护新闻发布会,该院副院长黄锁平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来自《扬子晚报》、《镇江日报》、《丹阳日报》等记者的提问。
环境资源是指人类所处的生活空间中客观存在的对人类具有现实或潜在使用价值的各种自然要素的集合,这些要素包括空气、土壤、林地、草场、矿藏等。近年来,为了眼前利益而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频发,已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丹阳市人民法院作为镇江市范围内被指定集中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两家法院之一,于2014年4月设立民事审判第三庭,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努力进行专业化审判。据悉,该庭目前已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19件,刑事案件10件,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10件;已结19件民事案件,6件刑事案件,10件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这些案件的审理,为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美丽中国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新闻发布会后,该院还邀请记者与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起旁听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审理。
【庭审】没文化真可怕使用通电渔网捕鱼亲戚四人皆获刑
在庭审中,公诉人就田某等四人使用通电渔网捕鱼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2015年4月28日9时许,田某、文甲、文乙、文丙四人在长江镇江段五峰山船厂水域用自制带电渔网捕鱼时被当场查获,现场缴获刀鱼、鳊鱼等3.8斤。经调查,田某等四人都是渔民,平时以捕鱼为生,因为觉得采用正常的捕鱼方式捕鱼收获太少、获利太慢,2015年4月中旬,田某和文甲商议使用通电渔网捕鱼。说干就干,4月18日至4月28日期间,田某和文甲叫上各自的妻子文乙、文丙四次在长江禁渔期内,在位于长江镇江段马鞍矶水域,将自制可带电的渔网沉入江中,拉网相距约200米,待渔网沉入江中相应位置后,两渔船通过发电机发电经稳压器通电至渔网,渔网通电后,两条渔船行驶至长江镇江段五峰山船厂水域捕鱼获利。
田某等四人对公诉人的公诉词没有异议,承认是为了贪图眼前利益而采取的非法行为,他们也承认是因为没有文化、法律意识淡薄才犯了罪。当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也采取了补救措施,8月,他们四人出资一万元购买了20万尾鱼种,在镇江市渔政监督支队监督下,由句容市句容湖生态渔业养殖繁育中心投放进了长江,积极对长江渔业资源进行了生态修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文甲、文乙、文丙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田某、文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文乙、文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四个人归案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对长江渔业资源进行了生态修复,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田某、文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文乙、文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四名被告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庭审延伸】电镀废水污染后院土壤作坊老板获刑
郭某是扬中市从事电镀加工的一名作坊老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查,2010年至2014年6月,郭某在其位于扬中市三茅镇的家中从事铜排电镀锡加工,电镀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经下水道排向后院土壤中。经扬中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及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认可,废水中总铜含量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另查明,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于2014年11月4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郭某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损害,逾期则赔偿清理费用42950元,被告人郭某已将上述费用预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向法院预缴了罚金保证金。
丹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预交生态修复费用,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案说法】如何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情节是否严重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成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由于目前尚未出台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相关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亦无具体参照标准,故对此情节均认识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大的;组织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要分子;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第三种观点认为,情节严重是指:聚众非法捕捞的;捕捞数量巨大的;多次非法捕捞的;非法捕捞后果严重的等。
基于上述分析,田某等四人在长江禁渔期内,采用国家禁止的电鱼方式捕捞鱼类,其行为属于禁渔期+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情形,已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法官有话说】破坏环境资源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丹阳市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陈国鹰:我们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过程中发现,虽然社会上大部分人对环境资源保护已经有了认识,但仍有部分人对此不以为然,不认为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是违法行为,比如田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四个人觉得作为渔民捕到鱼是最重要的,自认为用带电渔网在小范围的水域内捕鱼,不害人,不伤人,根本不是个事,根本意识不到他们的行为已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其实,他们的行为是一种毁灭性、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对鱼、对人、对环境都有着巨大的危害,这种捕鱼的犯罪手段会电死河流内的大量鱼类及其他生物,会破坏鱼类的繁殖,导致鱼类资源的衰竭和灭绝,从而严重破坏渔业资源。
而电死的大量鱼和其他生物,除了少部分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尸体都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影响河流水质,造成环境污染。陈国鹰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他们在审判的同时,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互联网视频直播、媒体报道等方式,大力宣传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大众明白:破坏环境资源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涸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生产方式最终受惩罚的将是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因此全社会都要树立起“保护环境资源从我做起”的意识,还青山绿水给我们的子子孙孙。
【法律条款】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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