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网上传出多名天津市南开区教师被要求为“8·12”爆炸事故捐款的消息。募捐通知称,“为组织动员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迅速行动起来,及时开展有效筹集救灾救助资金,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募捐工作。”对此,南开区政府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组织定向募捐,是应党员干部要求。
8月12日,天津港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人们对此无不痛心哀悼,纷纷伸出援手,“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再次成为共识和行动。在这样的背景下,动员开展筹集救灾资金的募捐活动,不但具有正当性,也理当获得人们的响应支持,但为何引起网上舆论的轩然大波呢?原来通知中称,“现正值放假期间,学校可先支付支票,不能单位公款代交,可在教职工工资扣除相应金额。”可见,所谓的募捐是要求由学校“代劳”垫付,然后再从财政工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而非教职员工主动、自发地进行捐款,缺乏事先征求意见、达成一致的环节,是否捐款、捐多捐少,教师们并没有发言权、决定权。对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无疑涉嫌违法,违背了捐款自愿、自主的原则,成为行政摊派、变相强捐,而扣发工资也涉嫌侵占教师们的合法劳动收入,引发质疑、抵触也就不足为奇。
事实上,不仅捐款要自愿、自主,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可以组织和接收捐献,区政府决定开展募捐工作,“越俎代庖”成为募捐主体,无疑是职能越位,涉嫌违法,不符依法行政要求。不过,即便知道政府募捐行为违法,作为体制中的干部员工,也没有人敢公然反对,何况政府募捐还冠以“救灾”的宏大意义,即便明明是行政摊派、强制捐款,也可以美化成“应党员干部要求”了。
其实,面对灾难,公职人员理应在抗灾捐款中起带头作用,但一定要遵循自愿原则,不能突破自觉自愿的慈善公益底线。如果“被自愿”,也就失去了公益捐款的性质和意义。爱心一旦被强捐,就让慈善变了味,不但产生抵触、质疑情绪很正常,也冲淡、消弭了救灾工作应有的价值和色彩。
在大灾面前,地方政府不但可以,而且应该组织发动有效的救灾救助工作,但务须厘清自身职能定位,并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应直接跑上前台,成为募捐主体,或一手代劳公益性组织、慈善团体如红十字会的工作,而是要做好宣传、倡导和对捐款收取、使用的监督工作。同时,相对于民间自发、自愿的捐助活动,政府自身对救灾救助、扶贫济困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和义务,应该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加以考虑和拨付,决不能转嫁政府责任给社会公众包括党员干部,在诸如“党员干部责任”的漂亮说辞或“抗洪救灾”等宏大命题下,以对干部群众的行政摊派、强制捐款,来遮蔽、简省和替代“责任政府”自身的责任。这也是依法治国下,政府工作应有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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