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游泳,却来不及多想就下水救人。王建强,22岁的信阳小伙,救了人,却再没机会抱抱7个月大的女儿。昏迷20天后,7月20日,在家人的悲痛声中撒手人寰。其妻与被救者联系去派出所打见义勇为证明,但被救者突然改口否认被救,说王建强是自己失足溺水,原先的“救人淹伤”证明,是想让王建强能多报点医药费才写的。
从法律上讲,要求证王建强下水救人的事实并不难,不但有被救者最初的“救人淹伤”证明,还有派出所和村委会当时的调查证明。被救者事后反悔,并不是简单的改口否认即可,而需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才能推翻此前的被救“自认”,和相关组织的调查证明。
被救者理应知恩图报,却出尔反尔,把“救人”说成“失足溺水”,良知的泯灭,让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也令人情难以堪。
但直接压垮良知的,却是无情的现实利益考量。在现实的利益面前,良知就不再“值钱”。
按法律规定,见义勇为救人身亡,被救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一致,并根据受益情况进行适当补偿;如被救者没有赔偿能力的,也要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但“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被救者、获益者无法承受赔偿、补偿责任,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补偿由谁来“接力”?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经济条件良好的被救者来说,具有“知恩图报”的能力,进行赔偿或补偿并不在话下。但对于经济不佳乃至贫困的人来说,一方面很难承担救人者死亡赔偿的大额费用,另一方面,如果不予赔偿或赔偿不到位,则都将背负道德或舆论骂名。正是被救者担责、见义勇为救助补偿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加上沉重的经济压力和道义负担,导致一些人选择“见利忘义”“恩将仇报”,让见义勇为英雄的权利救济遭遇尴尬。
“感恩”也需要能力,我们不必一味指责被救者的忘恩负义,也许其正经受“要良心还是要生活”的煎熬。我们要反思的,是如何在法律和制度层面,构筑一道见义勇为行为救济的“权利保护墙”。
一是要通过立法,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见义勇为法律规定,从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认定、奖励、救助等各方面,明确相关程序、条件和内容,并辅以配套执行的操作细则,以完善过往不足,补强现行法律短板;二是要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机制,将见义勇为致伤致残与见义勇为烈士一样,统一纳入民政部门的救助、优待范围。同时,政府要给予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力资金保障,以更多、更好地奖励、救助见义勇为者。
唯有补齐法律短板,完善救助机制,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社会保障,拓展权利救济的渠道、广度和力度,让见义勇为伤亡得到持续、有效的赔偿、补偿和救助,才能更好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去除见义勇为后顾之忧,让见义勇为发扬光大。对此,有关部门应该积极主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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