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的虞先生最近遇上了麻烦——上学时用信用卡透支了6毛钱,6年后所产生的滞纳金就高达7547.94元,加上逾期利息等费用合计近万元。更为糟糕的是,他还被银行列入黑名单,买房大计都耽搁了下来。无奈之下,虞先生只能把信用卡所在银行告上法庭。近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调解了这起特殊的信用卡纠纷:虞先生还500元,银行删除不良信用记录。
不能想像,仅仅透支了6毛钱,很可能没注意,很容易就会忘了,也没人来提醒你,可6年之后银行突然告诉你连本带利要还1万元,真是比黄世仁还“黑”,非但如此,还把你拉进信用黑名单,直接影响买房大计。
都说旧社会的高利贷“吃人”,可放在任何哪怕地下、黑市的民间高利贷上,6年间也不绝无可能连本带利滚了一万几千倍。法律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但银行“欠6毛还1万”不但毫无愧色,还理直气壮,“滞纳金等费用的收取,都是有合同依据的”。
事实上,银行的合同都是格式条款,很多“约定”都是偏向于银行的,赋予银行很多权利的同时,让用户承担很多苛刻的义务。而在办理信用卡开户业务时,银行很少履行对用户的“明确说明”义务,匆匆让用户签字了事,甚至根本不审查是本人签字还是他人代签,这都使得很多用户对信用卡使用的苛刻条款,比如透支利息、滞纳金的收取方式,都毫不知情。像虞先生的信用卡就是在学校统一办理,相关手续都不是他本人签名,而银行也没有及时履行说明和通知义务。
从法律上讲,涉嫌“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责任条款,都是无效的。而从滞纳金本身看,所谓滞纳金或罚金,依法应是行政处罚范畴,银行作为企业没有权力收取滞纳金,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作为部门规章或内部规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尽管多年来饱受质疑,但银行就是我行我素,其奈我何。
再从公平角度说,“欠6毛还1万”,无论如何都是显失公平的,有违情理法理,根本无法让人接受,按照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显失公平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可撤销的。
此外,银行在6年间没有有效通知的情况下,就把透支了6毛钱的虞先生拉进黑名单,大大降低了用户的社会信用评价,直接影响到用户的购房大计。不但毫无“人性化”可言,还实际侵害了用户的名誉权,并由此带来了各种损失。
因此,虞先生起诉要求银行停止侵害,撤销其在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消除影响并且赔礼道歉,完全是站得住脚的。
遗憾的是,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虽然这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但离原告的诉讼请求差距不小。就司法判决对社会行为的导向、指引和纠偏意义而言,如果通过判决的方式明确“说法”,树立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法律“规则”,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远比“和稀泥”要发挥出规范和引领作用,也具有更大的社会价值和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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