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女孩小小的经历真像歌里唱得那样“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没妈的孩子像根草。”
2010年,小小的父母张某和李某因性格不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当时6岁的女儿小小由张某抚养,李某有权探望女儿。如有一方不好好抚养女儿,对方有权依法变更抚养关系。离婚后,张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不尽抚养义务。事实上小小一直随妈妈李某生活。后来张某干脆外出打工,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如今李某已再婚,建立了家庭。为变更女儿抚养权及要求张某承担抚养费,李某诉至法院。
近日,丹阳法院审结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婚生女的抚养权有明确约定,女儿小小由被告抚养。被告作为父亲,理应履行抚养义务,但离婚后被告未将女儿小小带在身边,而是独自外出打工,失去联系,下落不明,不尽抚养义务。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案中,女儿小小在原、被告离婚后未随被告生活,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原告现具有抚养女儿小小的能力,且十周岁的女儿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可见原、被告及女儿的情况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情形。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学习和成长等因素考虑,女儿小小随原告生活较适宜。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变更张某和李某婚生女小小抚养关系,小小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从2015年6月1日起至小小独立生活时止;医疗、教育费凭发票原、被告各半承担,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民一 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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