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房子是我们买的,我们要收回”

     


    2014年10月,小美和男友小明领取了结婚证,同年12月,在小明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婚房,产权登记在小明和小美名下。但婚后不久,小夫妻不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离婚的迹象日渐明显。
  如此情形令小明父母很担忧,想到自己毕生的积蓄都用来资助儿子购置婚房,只恨当初碍于情面,没有把老两口的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万一小两口闹离婚,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考虑再三后,小明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父母和小明三人共有。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父母购买婚房时全额出资属实,但该出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小明筹集购房资金,并非为了获得房屋产权,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小明父母有和小明共同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小明父母的出资应当推定为对小明和小美的赠与。因此,法院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述这一规定,体现了“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原则,即明确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行为,但根据购房时间的不同,赠与的对象有所差异:婚前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父母的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何避免争议】
    父母在资助子女购置房屋时,不妨根据具体情况,对出资的性质作出明确的约定,可以将其约定为借款,也可和子女共同购置房屋,约定产权份额并登记为产权人。(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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