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呈堂作证非法债务不受保护

  本报讯 现如今,电话录音已成为法庭上审判的重要证据之一。近日,丹阳法院审结一起借贷纠纷案,被告凭借一段完整的电话录音,成功摆脱5万元的赌债纠纷。
  今年3月,李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好友范某把他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5万元欠款。
  范某在诉状中称:“2014年5月1日,李某借我5万元现金周转,并向我出具了借条,我多次向其索要,他却一再推诿不还。”4月初,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范某当庭出具了李某打的借条。
  李某辩称,借条是其所写,但对范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我没有向他借过钱,借条是因为当时他和我的另一朋友韩某等人在一起赌博,韩某输了钱,范某不让他走,韩某打电话给我,让我把他保出来,范某让我打借条,我想大家都是朋友,也不会真问我要的,我就打了。”并且提交了证人证言,但范某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到庭,接受询问。
  案件第二次开庭期间,两个证人出庭证实,2014年4月30日,他们与范某以及案外人韩某等人在一家旅馆打牌赌钱。同时,李某当庭拿出手机,播放了开庭前的一份电话录音:李某:说实话,这钱又不是我拿的,是韩某欠你5万元赌资,你却告我。”范某:我当时跟你说了,借条不要打,我就问韩某要钱,你非要把借条打上。”李某:我说给你把借条打上,我把韩某带出去找钱,钱找不到我就把他带回来,把借条撤回来,你说行呢,结果你不把借条给我。”庭审中,双方对录音反映的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李某给范某出具借条的事实客观存在,但该笔款通过庭审中李某出具的录音资料可以证实,其并非李某本人的借款,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的事实。通过庭审中双方对事实的叙述、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所形成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后可以证实,此借条系案外人韩某等人与范某赌博,韩某赌输,由李某替韩某出具借条,故不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范某没有上诉。
  (小刘 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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